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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考区酒泉考点工作安排的公告!

来源:金英杰医学       点击数:1253      更新时间:2023-02-27

关于202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考区酒泉考点工作安排的公告已出,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和**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2〕95号)要求,现将2023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考区酒泉考点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方式

2023年护理学初级(师)专业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显示为准。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 

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原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注册用户,绑定微信号,登录报名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报考信息,提交信息)。

(二)现场确认

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5日。

1.报名申请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查盖章);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外省取得中专学历的考生须提供学籍证明;

5.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

6.取得初级(士)报考初级(师)的考生需提供初级(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报考中级专业的考生须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及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原件。

(三)报名信息修改

报考人员如出现报名信息填写错误情况,须在2023年2月16日前联系所在考点进行信息修改(每个证件号和姓名只能注册一次;姓名、证件号信息填写错误时需要同时修改,由各考点逐级上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修改,考点、考区均无法做出修改。)。

酒泉市考生修改姓名信息,请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填写《考生注册信息修改删除申请表》,本人携带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至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620办公室修改,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金塔路13号,电话:0937-2614138。

(四)缴费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缴费继续采用网络缴费,缴费时间为2月17至28日,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考试。

(五)准考证打印

4月6-23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打印准考证。对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通过考务管理系统中的“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军队考生于4月7至12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三、有关政策条件

1.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3.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4.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5.2023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6.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对未列入目录的卫生管理、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7.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9.已报考202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考区考试的考生,因我省疫情原因延期至2023年合并举行的,不再重复报名,直接打印准考证后在原报名地按照要求参加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证。

 四、酒泉考点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酒泉市: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F区1号窗口(酒泉市富康路24号,肃州区法院对面),0937-2612172。

嘉峪关市: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嘉峪关市南市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401室),0937-6320251。

肃州区:肃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民生区22号窗口(酒泉市富康路10号,肃州区检察院对面),0937-5995026。

金塔县:金塔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8号卫生健康局窗口(金塔县文化街66号),0937-4429631。

玉门市:玉门市民中心三楼卫健局A023窗口(玉门市玉苑路铁人大道41号),0937-3212345。

瓜州县:瓜州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4号卫生健康窗口(瓜州县县府大道36号),0937-5520611。

敦煌市:敦煌市民中心B区15号卫健局窗口(敦煌市三危西路111号),0937-8860018。

肃北县:肃北县泰吉路巴音朝伦一号楼二楼市民中心19号卫健窗口,15097210818。

阿克塞县:阿克塞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39号卫生健康窗口(天鹅路2号),13399378224。



附件1

具体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四)参加护理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五)参加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6.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公共卫生类别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七)参加护理专业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八)参加药学、技术专业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卫生检验技术

110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卫生检验技术

212

心理治疗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16

眼视光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392

急诊医学

393

眼视光技术


责任编辑: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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